第五百三十六章 领事裁判权(1/2)
什么职位?
衙‘门’正堂一干文武官员顿时面面相觑,不知晚育大总督说的是什么。.. 。
他们听着确实没察觉到什么问题,正如吴大总督说的后面那些条款,完全就是一副正规的商业合同。
“领事官!”
见手下官员不明白,吴可也没卖关子一字一顿道。
“领事官?”
堂下坐着的一干官员更不明白了,虽说刚才的条款里这名字多了点,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吧。
在他们想来,既然通商了,自然要有中间沟通联络之人,这领事官不就是干这个的么,好象也,诶啥大权力是个吃苦的活计。
“你们就没想过,列强诸国的领事官真就那么守规矩?”
吴可气不打一处来,狠狠瞪了这帮脑子僵化的家伙一眼。
这没什么吧?
堂下坐着的一干文武官员面面相觑,不知吴大总督哪来这么大火气?
“呵呵,说你们糊涂还真不假!”
吴可叹了口气,摇了摇头无奈解释道:“你们难道没有听清楚么,两国民众闹出纠纷各管各的,港口上的商船往来还得先通过领事官转告,有什么麻烦他们自己解决不用劳烦各口岸地方官府!”
这个,堂下一干文武官员终于听出点味道来了,字面上看着虽然没任何问题,但仔细探究的话就会发现内里的猫腻。
能在地方官场上‘混’到五品以上的没有傻子,在座一干文武官员中一半以上还都是手握重权的一方‘诸侯’,哪能不明白里头的道道?
洋人都有自己国家的领事官管束,那要他们干什么?
这就是赤落落分权啊!
在座官员哪个不把手头权力看得比天重,哪能受得了这个?
之前没听出来也就算了,现在知道了洋人的险恶用心那还不炸了锅?
一个个的议论开了,你说洋人卑鄙无耻我说洋人用心险恶,满脸气愤怒火中烧,真要是按条款里的内容‘操’作,他们就根本管不了来到大清的洋人了。
这怎么成?
这里是大清,既然洋人来了大清就得守这的规矩!
可现在看看,洋人竟然玩起国中之中那套。在大清的地盘上遵循他们自己的规矩,怎么都说不过去吧?
吴可笑了,真心的笑了。
虽说眼下衙‘门’正堂吵杂了点,可手下官员明白了美国佬的险恶用心是最要紧的。两江作为大清的‘精’华地区,有长江航道直痛外海以后少不得与各国洋人打‘交’道的时候。
所谓人多是非多,愿意万里遥遥跑来大清做生意的洋人或讨生活,又哪一个简单得了?
说不得其中还‘混’杂不少罪犯恶棍,要是各口岸地方官府对他们失去了约束,那以后的乐子可就大发了。
正因为如此,吴可才会召集手下五品以上官员提个醒,让他们早早明白洋人的险恶用心,免得到时候出了事情被整个措手不及甚至灰头土脸。
领事裁判权!
听到衙‘门’文办念的那些条约条款,吴可心中都被这个单词占满。
别看那一条条一件件说得好停,好象真为朝廷着想一般,看起来要多么公平公正就多么公平公正,可事实全然不是如此。
既然心中有了这个想法,吴可自然不客气的说了出来。
领事裁判权?
这是什么玩意?
在座一干文武官员顿时傻了眼,刚刚才被吴大总督提醒明了洋人的险恶用心,这下又来个‘领事裁判权’啥的,他们表示脑子不够用了啊。
趁机,吴可一边给手下这帮土包子们解释什么叫做‘领事裁判权’,一边又不着痕迹的普及一些列强国家的基础常识。
“领事裁判权”又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大清所获取的一种司法特权。
而依凭此项特权,列强依据其国内法在大清境内对其侨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辖权,同时在大清境内设立各自的审判机构,实施与大清法律相异的审判制度。
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所有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属地”的管辖权,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国家元首、外‘交’使节等人员之外,任何外国人都必须遵从所在国的法律。
而主权国家对在其领地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对其本国国民,主权国家当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这也是“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家权力中的体现。
由于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社会的产生、扩大及其实现,出现了“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清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鸦,片战争之前,大清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主权都能够充分地得以行使。
在大清的“化外之人”能遵从大清的法律,大清也能够用本国的法律对其进行管辖。
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皆以律论定刑名”。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对“化外人”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拟断”的记载。
然而,鸦,片战争之后,这一状况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改变。
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于大清领事裁判权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麦尊,予与朝廷‘交’涉的全权公使函中,就表现出其贪婪的嘴脸:
“英国商务监督或总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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