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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二篇 《厩苑律》到底在侃啥?(1/2)

《廄苑律》律文三条,标题为后人所加。主流观点说是管理饲养牲畜的厩圈与苑囿的法律。

我认为:说它是法律,此言大了。因为法律是要落脚于治罪的。文中仅提到“有罪”一词,但对怎么治罪并无细说;提到打板子一事,但那算治罪么?据此,作为法律的刑则要件不足。第二段文字还扯出了用坏借来的残破铁具不用赔的规定,而法律是不会逻辑混乱、乱相关联的;说它是厩苑管理,此言偏了。因为它只字未提如何管理厩苑(栓马棚、养马场)的事。倒是谈了一通耕牛的养护、管理,还有处理官马官牛死亡的事。

根据条文内容,再上点纲上点线,它也是中国最早的牲畜护管发展奖惩及其死亡处理办法。含有保护蓄力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思想。谈不上是“律”。

《厩苑律》第二段文字,把用坏借来的破乱铁具不赔的规定,和保护畜力扯在一起,相提并论,视乎是在说它们都是生产工具。这折射出秦人对生产工具的认识。

《厩苑律》律文,一会说畜力的事,一会又扯铁器的事。有点东扯西拉,胡掰乱侃之嫌啊!怎么样?云梦秦律没那么“高大上”吧?

如果把畜力和铁器都看作生产工具的话,它们就都有个养管、亡灭的管理过程。从这一点出发,我觉得:不如把《厩苑律》改名为《工具律》,以避免标题和内容、内容和内容之间的逻辑混乱。

据此,我认为《厩苑律》是关于畜力和铁器生产工具管理的条例。主要内容有三条:

1.养牛奖优罚劣,耕田累瘦了牛用牛者要吃板(棍)子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意思说,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正月都要进行4次耕牛评比。满了一年之后,正月里乡里举行耕牛大考核,成绩优秀的,奖乡长一壶酒,十条腊肉;免除饲养员一次无偿劳役,奖养牛队长三十天工钱;成绩摆尾巴的,要狠狠的斥责乡长一顿,罚养牛的工钱两个月。

如果用牛耕田,把牛的腰围累瘦了,每瘦一寸要打用牛的十板子。

下一轮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奖管耕地的保长(百户之长)工钱十天,成绩摆尾的的,打保长三十大板。

怎么样?民众的过失要追究上级官员喽!中国实行领导问责制,2200多年前就有了吧!

2.借用官府破旧不堪的铁器用,用坏了不令赔偿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銷敝不勝一词指破旧不堪。这段简文的意思是,借用官府的铁制用具,因它本身破旧不堪,用坏了的,用文书上报,作损耗处理,官府收下原物,不强要借用人赔偿。

怎么样?这算讲道理吧?

3.官府牛马死亡处理规定——死了要报告,不报告死物腐烂要陪肉钱;死牛死马的筋、皮、角及卖肉变现的钱要缴官府;年度考核中牛马出现大额死亡,下自养马的,上到县长、县丞都的问罪。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意思说:牧管官府牛马的饲养场长,牛马死了要马上向所在县里报告,由该县检验后将死牛死马上缴。如果不及时报告,导致死牛死马腐烂,饲养场长就要按未腐乱烂时的价格赔偿。碰巧放牧的小囚犯病死了的话,处理死牛死马这档子事应该告诉他的……进行处理;如放马的小囚犯不是病死的,应该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

如果死的是官家、皇家牛马圈的牛马,饲养场场长要把死牛死马卖肉的钱,和筋、皮、角一起送缴该县官府。驾车用的官府牛马死在过路的某县,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死牛死马的筋、皮、角,并将所卖的现钱全部上缴。所卖的钱如果少于规定数目,驾车之人先补赔之后再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掉死牛死马之县冲报账、销帐。

朝廷每年要对各县县官、各都官(中央直属的县级机构官员)的官有驾车用牛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凡是养有十头以上牛马而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的、饲养不满十头以及领用的牛马在一年内死了三头以上的,主管养牛养马的场长、饲养员、县长、县丞都有罪。由中央要员来考核各县县令、分管粮财储备的县丞,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马的官员。

看到了吧,下级的过失要连带问责上级官员,《厩苑律》中连续提了两次,后面还会多次读到。看来,连带问责制在秦帝国是一种法规。难怪后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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