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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皇帝(1/2)

下完朝,朱允炆单独召见了杨士奇。

没办法,关于这次粮价一事,在律法方面出现的问题要解决掉。

“这次哄抬粮价的行为说明咱们的律法还有很多的漏洞可以钻,这次宗勋闹出这一档子事,看似合法但实为穷凶极恶之人做出的祸国殃民之举,既然出了问题自然得想办法解决问题,防微杜渐完善法律,不使将来再出现此番类似之事。”

闻言,杨士奇微微蹙眉,听皇帝这话的意思,是想要修改法律?

当下便劝了一句:“陛下爱民如子之心天地可鉴,但以律法强令不许涨价,这会打击商人的经商热情,尤其是西北、西南的商人,他们运输成本极高,势必会在粮价上超出咱们朝廷规定的价格,有涨幅也是在所难免之事。”

此前的法律设置红线,允许商人按照远近运输成本来定一个依附市场规律的价格,保障他们的商业利益,这鼓励了大明的民商行为,更鼓励了商业繁荣,朝令夕改,牵一发就要动全身。

“不不不,不是改基本法,而是添上一条补充法。”

朱允炆这几天已经想好了解决办法,笑着说了一句,倒是把杨士奇说的一愣。

“何谓基本法、补充法?”

“基本法就是大明律。”

朱允炆搬出了基本法的概念,并解释道:“就是字面意思,我大明自上而下奉行的法律称谓基本法,而基本法一定是会有漏洞的,或者不符合地方情况或者特殊时期的条款,这个时候做一条补充律法,被补充的可以称之为补充法。

具体情况适用补充法的,依照补充法为准,所以朕的想法是,朝廷宣布的特殊时期,比如灾祸、管制、朕另有规定安排的即为特殊时期,在特殊时期内,朝廷指定某些物资是不允许涨价或降价的,任何人不得涨价或降价,不遵守的即为违法,而后按照法律来进行惩罚。”

后世的地方法、补充法、法院对某项法律的专项解释是一整套极其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当然,即使如此,也有漏洞可以钻,这并不是说我国法律不好或者不完善,而是社会中的问题一定是随着时代文明的进程而陆续发生的,发生了新鲜的事那就解决掉补充上,全世界任何国家都这样。

这些除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简单来说就是一切法律解释权归政府。

除了法律条款以外,还有政府规定的‘管制时期’,这个的意思,大家想必今年都明白了。

比如说大型的公共卫生事件,还有就是军事管制、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件活动进行的大型救援、搜捕行为,都属于管制时期。

在管制时期又有专门的法律、政策,在这个期间就要遵守这些法律政策。

社会的条条框框,都有专门的细则条文,这就是规矩。

而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就是全面普及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有法可依,让那些违法分子知道什么叫违法必究。

而现在,朱允炆就要在眼下的大明朝提出这个概念,并且要全天下的人记住,在某些特定的时间,有些事情是做不得的!

“补充法。”

杨士奇嘴上念叨了一遍,眼睛一亮,不由自主的赞叹一声。

“陛下这主意好。”

在不破坏基本盘的情况下补充一条‘特殊时期’的律法,就不会影响到全天下商人经商的积极性,同时也让下次再出现如此番粮价哄抬这种情况的时候,朝廷可以有法可依。

这一次是朱允炆这个皇帝亲自下场,以帝王之尊强行拨开律法,以专属于他的特权定了这群玩意死罪,但终究朝廷方面是没有底气来处理的。

补充一条法律,下一回再出现类似的事,皇帝就不用亲自出面来替朝廷背黑锅了。

“以后再有这种类似的,钻我大明律漏洞的事情出现,你们内阁办不了的话就告诉朕,朕先把这些东西给处罚了,而后咱们再补充法律。”

杨士奇顿时笑了起来。

权贵们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和特权来钻法律的漏洞,同理,皇帝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权在没有法律支持的基础上,直接下命处罚这些权贵,合理合法。

先罚,罚完再完善律法。

都是依靠权利,这大明天下,谁的权利比皇帝大?

尤其是皇帝那句‘朕另有规定安排的即为特殊时期’,这是**裸的明示天下,法律条文的最终解释权在皇帝这。

以后皇帝想杀谁,就说那是皇帝安排的特殊时期,在特殊时期,某些事做了就要砍头!现在朕这个皇帝砍你合理合法了吧。

你们不是喜欢钻法律漏洞吗?来,看看是你们会钻,还是朕这个皇帝会钻。

有这样做任何事都看似随心所欲,却套路满满的皇帝在,倒是这天下百姓的福气了。

“再有几天,南直隶的省考会率先开始,而后各省都会陆续展开,臣先告辞了。”

杨士奇准备告辞,却被朱允炆一口喊住。

“今年过年的话,正月初一的元旦,办隆重些吧。”

杨士奇身子怔住,有些没有弄明白朱允炆的意思。

皇帝一向节俭惯了,虽然比不上太祖那般抠搜吧,但对于年节的规格一向都是能省则省,怎么这一次突然想起来大肆挥霍了。

“朕知道今年国库难,朕打皇商里拿了一笔钱,到时候内阁来操持吧。”

“是。”

虽然搞不懂朱允炆的心思,但是既然皇帝说了要大办,那就大办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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