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下最近的感想。(1/2)
说一下最近的感想。
行文至今,有些心里话想跟姐妹们分享。
《盛世芳华》,我对它的定位是带着玄学金手指的宅斗文。
宅斗文发展至今,已经七八年,爱好宅斗文的读者众亲们,对宅斗文非常熟悉,甚至比我读得多。
宅斗文里,女主生活的家庭、社会等各种“规矩”,大家耳熟能详。
正是因为大家都很熟悉,所以我收到一些意见的时候,很忐忑不安,怕大家对这本书失去信心,故而我很想一一跟大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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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说一说内宅女眷与外男。曹广谱住到了陆家,陆其钧的小妾和女儿们出来相见,被视为“不规矩”,我并不是很认同。
读者亲们可能都知道“女子十岁以上,不可使出中门;男子十岁以上,不可使入中门”,有些它视为古代的“社会规矩”,其实不然。
这句话,是明代杨继盛的一条家训。家训,还能保留到后世的资料里,说明它罕见,而且新奇。就像我们现在,只有奇怪、不常见的事情,才能上新闻。
正是因为它作为一个普通谏臣的家训而保留下来,说明这个“规矩”,在当时社会是新鲜事,并不是全社会约定俗成的。
由此可以推断,亲戚朋友家的男子,得到了主人家的允许,进入人家里,不是什么大不韪。
至于女眷跟亲戚朋友家的外男能不能碰面,暂时我还没有查到具体资料说“不能”的,那么我从就举个“能”的例子。
一般举这种大家庭规矩上的例子,用红楼梦比较有说服力,那么就说个红楼梦里的。
在红楼梦第四十九回开端,一群姊妹们在一起玩,突然仆妇来说,“家里来了很多亲戚”,大家都去王夫人的上房认亲。
文中,薛宝钗和李纨跟婶母姊妹叙离别之情时,黛玉一个人黯然伤神,宝玉安慰她,安慰完了之后,宝玉直接回了他的院子,对他的丫鬟们说:“你们还不快看人去!谁知宝姐姐的亲哥哥是那个样子,他这叔伯兄弟形容举止另是一样了,倒像是宝姐姐的同胞弟兄似的。”
这里,宝玉一直在内院,根本没出去,可见他是在王夫人那里见到了薛宝钗的堂弟薛蝌,还让他的丫鬟们去看。
既然薛蝌在王夫人上房,那么一起来的邢夫人的兄长、王熙凤的兄长王仁,肯定也在。
这么多外男进了内院,黛玉啊探春等姑娘家,这些人并不是她们的亲戚,她们也没有避开。
以此可见,我文中曹广谱到了陆家,大姨娘、六姑娘、四姑娘和七姑娘出来相见,并不是什么“不规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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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说一说妾室的地位,以及“以妾为妻”。
先说说妾室的地位。
以明朝为例子,妾室的确一直都是奴,哪怕她儿子做了官亦然。在明朝妇女封诰之制中,确有明文规定:“国朝定制,母止封两人,即嫡母与继母。若是生母为妾,则无得封诰之例”,这是明朝特有的,“在唐、宋两代,均无此制”。
至于妾室能不能跟家主和嫡妻一块儿吃饭,没有律法明确规定说“不能”,我认为“能”,那么我还从红楼梦里去挖例子。
红楼梦第七十五回中,中秋节,“贾珍煮了一口猪,烧了一腔羊......褥设芙蓉,带领妻子姬妾......贾珍因要行令,尤氏便叫佩凤等四个人也都入席......”
大家知道,贾珍是丈夫,尤氏是妻,佩风等人是妾。她们一起入席吃饭,红楼梦里也是这样描述的,并无不妥。
至于“以妾为妻”,准确是说,官员的妻子去世了,或者和离了,他将妾室扶正为正妻,写上了族谱,这才叫“以妾为妻”,是要受刑的,法律是不准的。
但是,我看到很多姊妹们误以为,“以妾为妻”是在家里日常生活中,对小妾比较好,让小妾管家、不让妻子之类的。
说实在话,这个不算。
这种情况,哪怕你去官府告,也告不赢的。就好像我们现代,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娶两个老婆是犯法的。但是,只要男人和小三没有领证,哪怕他把钱财都给小三管着,他履行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妻儿去法院告他,法院也不会给他判“重婚罪”。
至于“宠妾灭妻”,我暂时还没有查到这个词的来源,姐妹们谁知道它出处在哪里,求告诉我。
所以,陆其钧一家人凑在一起吃饭,妾室和主人坐了一桌,且不说他们七年来一直那么过着,单说当时的社会律法,你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但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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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说下陆其钧脚踢嫡女。
我看到有书友觉得,这个行为很不“规矩”,古代女孩子很娇气的,这种写法不正确。
那么,我们先说下“规矩”。规矩、律法,都是统治者用来约束百姓的工具。在君权、父权制度的古代,君主、父亲打杀儿女,都是不犯法的,何况踢两脚?
只有跟你身份平等,或者比你低等的人,你才有资格讲规矩、**律。跟权势绝对凌驾在你之上的人,去谈规矩,我觉得是无用的。
别说古代,现在社会也不是这样吗?例子就不举了,容易和谐,反正大家都懂,法律到底是约束哪些人的。
所以,陆其钧是个渣父亲,但是他的行为,没什么规矩不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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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我绝不是要表明自己要另辟蹊径,写个不同样的宅斗文,我没有这个想法,也没有这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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