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乡社(1/2)
五源、和胜、长胜沿着神农河各距二十里水路。树林子距长胜二十里陆路,青山嘴距树林子二十里陆路,青山嘴同时借助黄河水路同五源、和胜、长胜通航。五个定居点形成一条弧线,散布在狼山川的东侧。
铁总监宣布,以后这五个定居点一律称作乡,原来的五个队长改叫乡长。每乡设一支民兵队,队长由乡长指派。如有必要,乡长可再指派副乡长一人,专门负责农牧生产。
孙一不在树林子老营的这段时间,铁、哈两位总监把老营治理的井井有条。这几天孙一同二位研讨后发现,原本自以为老谋深算先进的民选队长制度,在明朝其实很普遍,只不过人家不叫队长而已,人家叫做“乡约”。二位总监建议从了大明的风俗“改队为乡”,孙一欣然接受。
中国古代乡间的里正保甲,是官吏差役身份,主要职责是收税。
中国的乡约,最早自发性出现于北宋的陕西关中,目的是惩恶扬善宣扬教化。
据《宋史》记载,关中蓝田吕氏曾制定乡约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
蓝田吕氏除了用笔墨记录乡民的善行和过错,具体规定了十五种过失的罚则,即“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犯义之过,罚钱五百,轻者减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罚钱一百,重者增至二百三百。如累犯及重罚后仍不改过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换作后世词汇,宋朝的乡约有两个意思,一是指乡级地方性法规,二是指乡级地方性执法机构,其权利大到可以“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乡约主事者为约正和直月,约正“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由众推正直不阿者一人或二人担任;直月“主约中杂事”,同约中依年龄大小每月由一人轮流担任。乡约每月一聚,每季一会,在聚会的场合,主事者为乡民准备酒食,将约中善行恶行记录在籍,对于约中不便之事则通过众议予以更改。
可见,乡约机构负责人由民主推举产生,地方性法规也是民主众议产生。
到了明代,乡约得到政府大力提倡,在神宗之后如雨后春笋,尤其在山西极为普及成熟,在宋代乡约基础上有所增强。
首先,明代由民众推举产生的“乡长”得到官方尊重。
如吕坤巡抚山西办理乡约时,设约正、约副为首领,约讲、约史为办事人员,由州县“各给帖文印子,以便行事,先给与耆老衣冠,如果正直无私、督约有功者,三年给与冠带。”
刘时俊在桐城办理乡约时,“约正或称约副、约史者,亦许深衣幅巾,公堂或约所谒见,止两跪一揖一躬,本县起立拱手.”
其次,明代乡约强调仪式,更有官威。
如王阳明记录的一次乡约例会,其中知约、约赞、约正、约长皆为职务:
当会前一日,知约预于约所洒扫张具于堂,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
当会日,同约毕至,约赞鸣鼓三,众皆前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
约长合众扬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众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皆再拜,兴,以次出会所,分东西立,约正读乡约毕,大声曰:“凡我同盟,务遵乡约”众皆曰:“是.”乃东西交拜。
其后,便由约正主持进入举善和纠过的环节.
举善时,陈彰善簿,鸣鼓三声后,约赞道:“请举善!”众人称:“是在约史。”
约史汇报:“某有某善,某能改某过,请书之,以为同约劝。”约正询问约众:“如何?”众人回答:“约史举甚当。”
随后行善者出来当众接受表彰.
纠过时则陈纠过簿,鸣鼓三声后,约赞道:“请纠过!”众人称:“是在约史。”
约史汇报:“闻某有某过,未敢以为然,姑书之,以俟后图,如何?”约正询问约众:“如何?”众人回答:“约史举必有见.”
接下来有过者要跪受责罚.
再次,明朝的乡约除了象宋朝乡约那样宣扬教化记录善恶,还兼具维护治安,组织生产,承办社会福利救济等职能。
明代乡约明确规定“善行条件”与“恶行条件”,对于善行,不论大小均一一记于善事簿,行大善者可以得到牌匾、鼓乐、花红等奖励,对于恶行也“不分大小凡犯条欵事中者,俱要实纪公纪”,对于情节严重的,报送州县,甚至“戮力协谋官府请办灭之”。
据吕坤《实政录》记载,每年二月倒粪积肥的时节,要由约正统计本约各户积粪多少,分为三等,经官府查验核实后,多者给赏。由约正出面,将本约无事妇女申报到官府,由官府购买棉花,分发给上述妇女纺线,按照完成时间早晚及质量好坏,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各州县设立会仓以备荒年,各户按贫富家口存粮,由乡约组织人员管理会仓。
总之,明代的乡约已经完全是一级中国特色的民主机构,铁木营的基层完全可以在乡约的基础上发展。具体怎么发展,孙一让铁哈二位自己去摸索,总的原则是总部不要过多干涉基层。
对于孙一而言,改队为乡另一个好处在于,铁木营的实力听上去一下子就壮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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