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秦王变法七(2/7)
便继续为李曜介绍,告诉他大唐的市场管理可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两京市场的管理。所以朝廷设有“太府寺”,长官太府卿“掌邦国财货,总京师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属;举其纲目,修其职务”。又有“太府少卿”为副职,专“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二曰权衡);凡四方之贡赋,百官之俸秩,谨其出纳而为之节制焉。凡祭祀则供其币”。由于太府寺所掌邦国财货、四方贡赋皆属于国家财政的重头,所以其长官地位高,如所置太府卿一人,官为从三品;少卿二人,官为从四品上,责权重大。但是,对市场交换等事务的具体管理则是由其下属机构“市署”及其属官“市令”、“丞”等完成的。
在唐两京——长安和洛阳,“太府寺”下设有“两京都市署”和“平准署”等机构作为都城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其长官皆称为“令”,即京都市令和平准令;副职日“丞”。前者掌管民间物货交易,后者负责官府物货的交易。“两京都市署”是全国最发达的市场——长安东、西两市和东都洛阳南、北两市的直接管理机构,长官“令”、“丞”是管理两京市场的实质性人物。
王抟道:“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槩),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由于京城东西两市是万众交易之地,事务繁杂,故所设市令官一人,其官位为从六品上;丞各二人,官位正八品上。这时候的一个畿县县令就为“正六品下”官员,也就是说,掌管一个市场的“京都市令”地位与畿县县令相近。在京都令、丞以下还设有录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员,做具体事务。“平准署”作为专管官府市易的机构,唐承隋制“隶太府”,设“令二人,丞四人掌官市易”。“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则以时出货”,凡没官之物亦由它出售。由于平准署所管的物货交易较为单一,故其令、丞的地位不如“市令”:平准令,从七品下;丞,从八品下,其下也有录事、府、史、监事、典事、贾人、掌固等随员。
第二层次的市场管理主要针对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州、县治所的市,且有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其一,虽然州县以上设市,但只有层次较高的市场才有“市令”官;一些地方市场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其二,州县地方“市令”官的设置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且各地设置时间早晚不一。
一方面,虽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县治所以上,但直到唐中期,唐廷对各地市场的设置仍然有相当的限制。据中宗李显景龙元年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车驾行幸处”才可以“于顿侧立市,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
据此,李曜认为后者不过是一种临时市场,且带有施恩优惠的特点。唐中宗即位后的百余年正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盛唐时期,是唐代商品经济进入一个发展迅速的阶段。
但从这条资料看,至少在公元八世纪初时,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时,唐廷对地方市场设置是有严格规定的。这就显示出那一时期大唐县级以上市场的分布密度、数量和发展水平都是有局限的。
当然,王抟的这个话,反倒让李曜可以反观到,或说感受到大唐社会的发展,看到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正在出现或说蔓延开来,即大唐越来越多的州县以外的市场开始出现,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去规范那些活跃于社会表层之下、且日益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
另一方面,至公元九世纪初时,在州县以上地方市场发展的同时(一般认为唐朝已经处于商品经济活跃发展的时期),地方市场的管理却表现出与之不大相称的现象,即市场管理似乎仍处于调整状态,也就是朝廷对于县级以上市场是否必须设置“市令”这一点并不确定。
按照王抟此前的说法,大唐对“市令”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京都市令的职责如前所述,而对地方市令也有相应规定,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仍然具有市场总管的特点。对其官阶也明确划定,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州的市令,官阶均为“从九品上”;下州市令为“从九品下”。
据王抟表示,宪宗元和六年时,全国大约有“三百郡,一千四百余县”。结合前面提到的中宗时期对州、县以上设市的规定以及大唐商业发展速度看,大唐“市”的数量肯定是超过这个数字了。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市令”却仍然是在州级以上地方市场中才能设置,也就是说,在元和六年时,唐代的“市令”数量不过300左右。
由于李曜明确表示对市集发展的重视,且其所问之事即便王抟这等能臣也无法只由记忆来回答,因此在查阅卷宗之后,才告诉李曜:大唐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市场都设有“市令”,不过地方“市令”设置在行政层级上和时间上有区别,“市令”在县一级市场中的设置更晚。中书省的资料显示,大唐州县地方的“市令”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设置,近百年时才在县级市场中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仍然有兴废之变动。
王抟翻遍中书省,总算找出结论,据记载,大约在武则天垂拱三年(公元687)二月,“上州置市令”。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许“三辅”、“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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