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秦王变法七(3/7)
大都督府”等冲要地区,以及4万户以上州等地调整或补充市令等官员。这是大唐较早的、在地方市场中专设“市令”的一则资料。随唐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县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由于官员增多,俸禄加大,政府财政支出庞大,故宪宗元和年间宰相李吉甫曾经奏请裁撤官员。至元和六年(公元811)九月时,吏部裁减合并地方808个职员,其中明确规定“中、下县丞,市令一例停减”。这一裁员的史实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间,中、下县等地方市场已经有了“市令”的设置。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公元811年已经裁撤了中下县中的“市令”,但在40年后,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时,朝廷又恢复了中县的市令,并明确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系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也就是说,直到公元九世纪初,“市令”的设置局限在3000户以上的地方。
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唐主要是根据地方行政层级的高低,并参考人口规模和市场发展程度来确定是否设置市令的。由于古代的人口规模是衡量其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这些官市中设置“市令”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市场发展的水平;而一个地方是否设置“市令”则成为衡量唐代市场管理力度的另一个标志。
在唐朝周边地区,朝廷对贸易的管理专设有“互市监”,规定每市设“监”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监”官主要“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从朝廷对商品关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监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应是马、驴、骡、牛等,朝廷明文规定“凡互市所得马、駞、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作为市场,“监”的地位显然低于州县以上的“市”,但“监”所行职责与“市令”有相近之处。
在沿海地方,唐在开元年间始有“市舶使”管理日益发展起来的海外贸易,但最初是由武官兼任,如《新唐书》中有“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等字样。到大唐后期,因“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凑”,而“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棞载而还”,于是卢钧“请监军领市舶使,已一不干预”。显然,“市舶使”在唐代并非常设官员,也没有专门的机构。
从上述大唐的中央到地方,从都城到边疆、地方市场的管理情况看,尽管“市令”的设置时间有早晚,设置的地方也存在层级差别,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市令”在全国范围内的、较高层次的市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大唐对市场的管理主要采取由“市令”专管或以其它官员兼职掌控,严格规范各级市场空间及市场交换行为的模式,李曜也不知道这在史学家被称之为什么,反正他就简单的把这种模式叫做“直管模式”,其最重要的就是由市场官员直接管理交换的各个环节,其职事前后似乎都在表现出国家至上的特点。
比如“市”能否设立,由国家规定;在“市”内,物价的确定、交换的具体位置、交换的时间等都要遵从国家安排。在这种模式下,市作为交换场所虽说是交换发展的产物,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国家对市场的认识或说市场观念都还没有达到那样一种水平——无论是个体商人还是国家,都力图利用市场的功能,通过增加或扩大交换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场管理都着意在规范市场的交换行为,其所看重的是怎样体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法规。这种管理模式是市场发展的局限。虽然唐中后期以后市场发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县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兴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但终唐一代,“市令”的设置及其所行职事,似可以作为衡量市场发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
那么这个市场管理模式是怎么出现渐变的呢?
一方面,在唐代市场管理中曾担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发生变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资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词几乎消失了。其二,作为市易务的“市令”,虽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属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市易务”官员,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场总体事务之官。另一方面,宋代对各级、各类市场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在全国各地设置管理贸易机构——名之曰“务”、“场”等等,如商税务、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曰“场”)等;而且,这些机构以收取税收为主要目的,明显是用“以税代管”的方式控制着市场;其官员主要谓之“监税务官”“监官”等等。
这种变化是怎么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
宋代“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事实上,宋代税务的创置及完善是一个自唐中后期、历五代及入宋以来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这是在李曜出任两池傕盐使之后发现的一个新情况。
“务”的产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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